一、出国务工相关法律法规
(一)《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
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2017年修订)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的,应当选择依法取得许可并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不得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应当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2018年修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二、外派劳务违法违规现象及应对措施
错误(一):选择“黑中介”出国务工
现象:通过未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的企业和单位出国务工,或通过熟人、包工头介绍采取办理旅游签证、商务签证、留学等形式出国务工,或其他单位、个人借用外派劳务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危害:可能导致劳务人员在国外没有工作或因工作手续不合法受到当地法律制裁,出现拖欠工资、工作环境恶劣、突发事故等问题后极易逃避和推卸责任,给劳务人员及其家庭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应对: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出国务工,不要听信非法中介的虚假宣传,防止上当受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资质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可登录商务部“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http://fec.mofcom.gov.cn/)实时查询。
错误(二):未依法签订外派劳务有关合同
现象:出国前未依法签订外派劳务有关合同或签订合同后劳务人员自身没有保留一份有效合同。
危害:合同是劳务人员与外派劳务企业、与雇主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应条款,尤其要关注涉及薪资福利、发薪时间、工作生活产生的相关消费、五险一金缴纳等条款,签订后妥善保管合同原件。注意搜集保存相应工资转账记录、流水等证据材料。如果出国务工仅依靠口头约定,而没有签订合同,劳务人员的权益不能得到法律保障,一旦发生劳务纠纷,劳务人员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应对:
1、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通过有资质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出国务工,须签订3份合同,分别是: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订立的劳务合作合同;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订立的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以及服务项目、服务费及其收取方式、违约责任;
劳务人员与国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
上述3个合同中有关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的相应条款内容必须一致。
2、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通过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项目须在商务部业务办理统一平台备案通过)直接雇佣赴其国外工程项目工作的,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签订合同时应包括以下事项:
劳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合同期限;
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职业危害防护;
福利待遇和生活条件;
在国外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的办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
因国外雇主原因解除与劳务人员的合同对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
发生突发事件对劳务人员的协助、救助;
违约责任。
特别提醒:劳务人员不要与个人签订《外派劳务合同》,必须保存好所签订的每一份合同,一旦出现纠纷,它将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错误(三):未依法办理境外务工手续
现象:劳务人员出国(境)前,未办理合法出入境和工作相关手续,如持旅游、商务等签证出境。
危害:持旅游或商务签证到国外务工,属于未经该国政府批准而在该国非法工作的违法行为,有可能受到罚款、扣押、遣返等惩处。
应对:外派劳务企业应为劳务人员在国内办理好护照、签证、出境证明、培训证、健康证等,部分国家和地区还须打预防针。国外雇主办理入境许可、工作准证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如遇到外派劳务公司扣押护照情况,请尽快报警;在境外务工时公司提出要扣留护照,请拒绝。拒绝不成,请从速离开。
三、有关办事渠道
(一)劳资纠纷处置
1、劳务人员如与国外雇主发生劳资纠纷,可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及该企业在当地的代表反映,要求企业与雇主交涉或参与协商解决问题。
2、劳务人员如与有资质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即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发生纠纷,要依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无效,可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程序依法解决纠纷。
劳务人员如与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非法从事外派劳务的公司或黑中介发生纠纷,则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通过法律程序依法解决纠纷。
3、劳务人员如与有资质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经商务部门备案通过)发生纠纷,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无效,可按照“总包商负总责”的原则,向总包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程序依法解决纠纷。
劳务人员如与未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的工程企业发生纠纷,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程序依法解决纠纷。
4、劳务人员在境外通过自己或外派企业均无法解决的问题,也可向我驻在国使(领)馆进行咨询和寻求帮助。
特别提醒:理性维权才能最大程度维权,争取到应有利益;过激或违法行为只会导致问题复杂化,得不偿失。劳务人员要通过合法、有序的方式反映诉求,不要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集上访、缠访闹访、寻衅滋事等极端行为,以免触犯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
(二)突发事件处置
劳务人员在境外遇到恐怖袭击、自然灾害、政治动乱、突发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要立即与就近的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取得联系。使(领)馆在必要及可能时协助中国公民撤离危险区域。劳务人员如遇到绑架勒索,要沉着冷静,记住绑匪相貌特征,在途中注意观察,设法引起警察或路人注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向同事、朋友或使(领)馆发出求救信息。
特别提醒: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劳务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出国务工前充分了解要去工作的国家和地区基本情况(可登录商务部“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救技能,接受必要的培训,做好安全防范和自我防护。
中国驻外使(领)馆联系方式可登陆外交部“驻外机构”进行查询。如需紧急协助,请拨打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应急电话(可在中国领事服务网查询),也可拨打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热线(24小时):+86-10-12308,+86-10-59913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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